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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任C某被控绑架案辩护人,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

作者:蒋爱兵  更新时间 : 2016-11-05  浏览量:792

 律师担任C某被控绑架案辩护人,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

2016年4月日 律师成功辩护案例

担任C某被控绑架一案辩护人,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意见,做出不起诉决定

【关键词】 绑架 不构成犯罪 不起诉决定
【案情简述】
2015年2月,被告人C某因与其朋友Z某吃饭时,Z某说L某与其老板有债务纠纷未搞清楚,请求他帮忙找L某出来把债务弄清楚,并告诉C某L某的车牌号,还说之后他的老板会给一些报酬。为了帮助朋友,被告人C某答应帮忙。之后他们来到XX路小区附近,见到L某从车上下来。被告人C某走过去对他说:“你是L某吗?我老板想找你谈谈,跟我走一趟。”L某问:“你老板是谁?”。被告人C某说:“我老板在外面,你跟我出去就见了。”之后他们一起坐车到了XX大道上。Z某让被告人C某与司机一起下车,留下他和L某在车上谈事。一个多小时后,他们将车开到XX路附近的停车场,Z某同样要求被告人C某与司机一起下车。之后Z某从L某处获得6万元钱,事后分给C某一万元。

【辩护思路】
被告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。本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后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,认为被告人C某不具备绑架罪的构成要件,认真书写了《关于C某不构成绑架罪的法律意见书》,呈送到检察院主办人。

【裁判结果】
南宁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,认定被告人C某不构成绑架罪,并及时释放了被告人C某。
【律师心得】
根据刑法第239条: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C某的亲属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,在未了解具体案情前,本律师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做了详细的介绍,真诚对待当事人家属,获得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并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。事后了解到:本案被告人C某是家中独子,深得父母的溺爱。由于交友不慎,讲哥们义气,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加入他人的犯罪行动,但因其本人并不知情,不具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,因此经本辩护律师的用心阅卷整理辩护思路,与主办机关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得以洗清冤情,重获自由。其家属事后送来锦旗,以表感激之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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